河南省博士后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09月20日 19:1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是省委、省政府对博士后工作的一项优惠政策,主要用于在我省博士后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及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工作经费、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匹配经费(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及博士后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以下简称博士后安家费)等五项。

第四条 博士后经费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下使用,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全省博士后经费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用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博士后工作会、座谈会、联谊会、博士招聘会等会议;评估、考评、专家评审、管理人员培训、学术交流研讨等项活动以及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项支出费用。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经费使用范围: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在招收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其他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博士后项目研究,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第八条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使用范围:对本省境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匹配,用于博士后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论文出版/发表、会议、差旅、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开支,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第九条 博士后安家费使用范围:完成任务出站后留豫工作的博士后及来豫工作的外省博士后,用于其购买住房、家具及装修等支出的补助,不得将资金直接发放。

第三章资助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博士后招收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博士后流动站当年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外籍博士进入本省境内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批准在本省境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开展的科研项目要与我省经济建设、科教事业发展紧密接合,符合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技术路线明确、清晰,并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取得良好业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优先资助,加大对重视人才和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申报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当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博士后安家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非在职博士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博士后人员;

(二)引进的外省出站博士后及本省境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接收函)的博士后人员;

(三)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到“三农”经济实体创办企业,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博士后人员;

(四)本省在职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回原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博士后招收经费资助标准:

博士后招收经费暂实行每人每期资助10万元。

第十五条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标准: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万元、二等资助8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或根据当年省财政划拨的项目启动经费数额增减。

第十六条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审批划拨的匹配数额进行匹配,当年确定匹配比例。

第十七条 博士后安家费标准: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暂实行资助每人6万元。

第五章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博士后招收经费申报程序:

(一)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每年向省博管办申报,提交设站单位报告、博士后招收经费申请表、进站批件等相关材料。

留学博士、外籍博士进站后申报招收经费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同上。

(二)省博管办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有关程序将经费划拨到博士后站设站单位。

(三)博士后招收经费每年申报一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在要求的时限内申报。

第十九条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申请表》,附科研项目立项批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由设站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多次申报,每期只能获得一次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不在申请项目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填写《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申请表》,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已获得本省博士后启动经费,又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不再申请省匹配经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安家费申报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豫或从外省来豫工作的,须填写《河南省博士后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申请表》或《外省出站博士后来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出站博士后审批表、博士后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接收函)等证明材料,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及博士后安家费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成立河南省博士后经费评审组,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和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的评审、评议工作,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发扬民主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博管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专家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进行评审,对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进行评议;

(二)负责本省博士后经费的申报、划拨、管理和服务;

(三)对全省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经费使用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本地或本单位博士后经费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

(三)对本地或本单位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本地政府部门申请博士后经费的匹配经费。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有关经费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送;

(三)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每年对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向省博管办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省划拨的博士后招收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招收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所发表、出版与本人在站期间从事科研课题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标注“河南省博士后经费资助”(This project Supported by Henan Postdoctoral Foundation)字样。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博管办每年对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的,提出批评,如不及时纠正,省博管办提出终止资助意见,要求受资助单位将剩余经费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多种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将剩余博士后经费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一条 出站留豫或来豫工作博士后未履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不到工作年限流动到省外的,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安家费收回并全额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二条 获资助者如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弄虚作假、私自出国半年以上或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的,经省辖市或省直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由省博管办核准后追回其全部资助,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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