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完善博士后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指导水平,规范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特制定我校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办法。
第二条 合作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担任合作导师的人员,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表》,并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可支配科研经费审核材料。
(二)流动站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相关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批准。人事工作部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条 合作导师申报条件
首次申报我校博士后导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有明确的科研方向。
(二)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
(三)当年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时距退休年限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可供培养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符合以下要求:理工农医类学科个人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个人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15万元。
第四条 合作导师认定条件
(一)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有在研科研项目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项目主持人,自动获得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第五条 合作导师工作职责
(一)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指导责任。
(二)合作导师应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博士后把握研究方向。
(三)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的定期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六条 合作导师津贴待遇
招收计划内博士后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校一次性给予导师指导费1万元/人,招收企业博士后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校按校企合作协议及企业经费转入实际情况核发导师指导费。
第七条 合作导师管理规范
(一)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师德师风问题者,停止其招收博士后资格。
(二)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有2名(含)以上未能按期出站的,暂停其一年招收博士后资格。
(三)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出站考核不合格或被退站的,暂停其两年招收博士后资格。
(四)合作导师连续4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的需要重新申报。
(五)每位导师每年指导博士后人数不能超过4人,有国家级人才称号者可放宽到6人,指导工作站(研发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人数不限。
第八条 附则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已经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申请我校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需办理兼职教师手续。
(三)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暂行办法》废止。